好萊塢罷工跟串流平台

上個月的彭博商業週刊早已報導好萊塢即將有一場罷工行動(https://reurl.cc/1e5omD),果不其然,昨天擁有超過11000名會員的「美國編劇工會」(WGA)宣布開始罷工,是15年來的第2次,相信會對好萊塢的影視產業帶來巨大的影響。不管是電影、影集、電視節目都已開始受到衝擊,喜歡看美劇的朋友可能要忍耐一陣子了。

在工會的訴求中,有一項是主張在串流平台(如Netflix)上的播放既然會讓影視業者有所收益,那麼也該分潤或是給付編劇一定費用,而目前尚不知影視業者的回應如何。

不過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呢?若從著作權法的觀點來看,假設編劇們對這些劇本或腳本享有著作權,而不是約定由業者為著作人,那麼編劇們自然也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在串流平台上播放影劇,涉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跟改作等行為,理應要得到編劇們的授權。

這裡有一個問題:業者先前一定有取得將劇本或腳本拍成影視作品並播出的授權(否則根本就不會拍了),現在只是改成在串流平台上播放,還需要另外得到同意嗎?

在我的觀點看,由於台灣的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既然約定不明確的地方基本上要認為是沒有授權,那麼如果編劇與業者間原先的授權契約沒有特別寫明範圍包括串流平台時,就很難說業者可以直接利用,不需要另外得到編劇的同意。從時空上來看,串流平台興起跟廣為人知是這幾年的事,編劇跟業者當初簽約也未必有考慮到並且都同意把這部分也拉進來,所以解釋為需另行跟編劇取得授權也是比較合理的。

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人對其創作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現實上是著作人能夠獲得報酬的基礎。在好萊塢的情境下,編劇公會的罷工行動實際上是在爭取所應享有的報酬。編劇是影視作品創作的核心人物,為影片的內容和情節奠定了基礎。然而,由於好萊塢的影視產業具有高度商業化和競爭性,影視作品的創作和製作也變得越來越注重效率和成本控制,導致編劇的報酬愈來愈被忽略或低估,工會出來爭取權益也是必然。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報酬的高低是影響影視作品質量和創意的重要因素,如果編劇的報酬不足以支持他們的生活,那麼要嗎劣幣逐良幣,要嗎大家都退出,遲早會對產業造成不良影響。我想好萊塢的影視大亨(跟他們的顧問)都深知這個道理,因此我相信雙方最後還是會各退一步達成協議,只希望這時間不會拖的太久,畢竟大家都還有很多劇想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