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天上來,還得要善後

日前碰到一個民眾對機關同仁性騷擾的案子,於是再確認了一次性平三法,覺得雇主/機關有時候真的是躺著也中槍,明明不是內部的問題,卻要因為外人的行為而要作一堆「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有時會疑惑,「糾正」是要糾正誰?是雇主/機關自我糾正,沒有建立良好的環境嗎?可明明事情就是外面飛進來的,要怎麼防…,還是要糾正加害人嗎?他/她不見得會理你啊…

「補救」相對容易理解,但怎麼才算「有效」?又是一個問題。

而且雇主/機關依性工法的規定,還可能要負賠償/連帶賠償責任(性工法第27至29條),在這種情況下實在是有點…只能說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比較重要吧。

好吧,其實我最想說的是,基本上是同一件事,但在法制上卻弄成這麼複雜也不簡單…尤其是性工法第27條第1項但書先說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隨即又規定就算不能受損害賠償,但法院還是可以依聲請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沒有責任卻要「賠償」,真是震驚我不知道多少年!

#我的民法是不是白學了

#好歹也改成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