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跟提審

台大高材生被國安局退訓!洩漏同學長官身分 被判4年半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我對判決結果沒有意見,只是報導中寫到:「他全程行駛緘默權,檢察官一度聲押,他則向北院聲請提審反制,試圖『阻礙』檢方的偵查程序」,我對「阻礙」這2個字倒是想說一下。

行使緘默權跟聲請提審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跟被告的權利,你可以說他是「不配合」檢方辦案,但不能說是「阻礙」。

「不配合」是消極的不回應辦案人員的問題,要說是我幹的,你自己去找證據;「阻礙」是積極的讓不利的證據消失,例如隱藏、銷毀證據或是讓目擊證人不能或不想作證等,二者應該還是有區別。

既是權利,就可以理所當然的行使,不應該受到不利的評價。

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