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權獲勝再一例!

上個月24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twitter(推特)應將某男性曾因侵入住宅而遭逮捕的新聞推文移除(報導請見:https://www.bengo4.com/c_23/n_14649/)。

該名男性主張:至今twitter上仍搜尋到載有他全名的實名報導,已經妨礙到他更生(回歸社會)的權利,所以請求twitter刪除相關的14則推文。

最高裁判所判決他勝訴的主要理由有3個:

1、他被逮捕已經是很久(8年)以前的事了。

2、連推文連結的原始新聞來源也已因時間太久刪除、找不到了。

3、他並不是公眾人物。

因此,最高裁判所認為「即使讓他曾經被逮捕的事消失在大眾眼中」,也不會過度侵害到「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按照此案的標準看來,最高裁判所有採取寬鬆認定的趨勢,一則新聞事件只要時間經過越久,越容易認為即使搜尋不到公共利益的影響也越小,而可刪除在社群媒體上的相關貼文/推文。

我認為此案的判決見解也是合理,畢竟個人的隱私及名譽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俗話說「船過水無痕」,社會大眾固然有知的權利,但是兩者之間仍然要求得一個平衡。此案的建立了一個具體標準,或許以後台灣法院遇到類似案件時也能參考。

(不過在台灣光要怎麼起訴這些社群媒體跟勝訴後如何執行都是大問題)…